沈阳建筑设备器材租赁业有“新规”
沈阳建筑设备器材租赁行业协会年会获悉,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安委办〔2014〕8号精神,发挥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将对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钢管脚手架出租产品实行安全质量备案。
沈阳华洁脚手架租赁公司了解到,起重设备和钢管脚手架租赁企业应当取得《沈阳市建筑机械租赁安全质量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为了做到质量问题不留死角,经市建筑设备器材租赁行业协会或市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检查,对本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租赁企业和钢管脚手架租赁企业无《备案证》的,同时租赁产品又不合格的,将作为不合格租赁企业,杜绝在行业确认和安全质量备案工作之外,杜绝在经营市场之外,对凡已经取得《备案证》的企业,将在协会网站和市安监站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此外,在沈阳使用的建设工程用起重设备、周转材《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持证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备案证》,在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起重设备和钢管脚手架周转材料时,应当主动出示《备案证》;在《备案证》有效期内的起重设备、钢管脚手架周转材料由市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质量情况进行取样抽查测试;起重设备、钢管脚手架周转材料安全质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由本行业协会通知该企业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的,由本行业协会给予通报,并上报市政府监管相关部门,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该种产品,同时不予核换《备案证》。